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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和提高我县水环境质量,促进水污染防治,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公司正常运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的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60元/吨调整到0.8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不作调整,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1.20元/吨,商业、服务业用水1.80元/吨,特业用水1.808元/吨的标准。
二、由县供水公司供水地区的污水处理费,由县供水公司代征;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县水资源管理中心代征。
叁、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东政办发〔200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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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6日